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
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
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
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
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
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
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抬
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
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
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
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
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
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
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
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
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
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
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
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
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
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
具上的秩序的;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
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
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
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
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
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
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没,经公安机关通知不
加改正的;
......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
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
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
志、防围的。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
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
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
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
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
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
第五项至第八顷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
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
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
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
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埋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
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
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硼、盖房、摆
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
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
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
者标志灯具的。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
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
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
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
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
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
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
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
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
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
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
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
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
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
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
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
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
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
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
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
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
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
收据。
    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
诈勒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
原主。

    第三十八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
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
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
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
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
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
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
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
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
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裁诀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
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
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
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说0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
数在内。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
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
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同时废止。
                  (原载1986年9月6日《人民日报》)

            名词解释
         
            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
管理文件。表现为法律、法令、决议、命令和其他各种规范
性文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
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在各行政管理方面的权限和活动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和使用等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
一切方面。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它们在行政活
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间的关系。违反行政
法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刑事处分。

                条例

    法律形式的一种。国家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为
单行法规,限于就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作出法律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
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等等。
在我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
各部委制定的条例,还有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条例。

                治安管理

    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而组
织的行政管理工作。在我国,治安管理工作是运用人民警察
这部分国家机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以行政管理为主,采取公开与
秘密相结合的方法,预防和打走犯罪,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
争。治安管理的范围包括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交通管
理、消防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水上治安管理、危险物品管
理、枪支弹药管理等项工作。

                治安管理法规

    治安管理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办法等文件的总
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监督条例》、《户口
管理条例》、《交通管理规则》、《爆炸物品管理规则》、
《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
则》、《易燃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关于
边境地区安全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治安
管理的准则,也是取缔违章、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
依据。

                  公共秩序

    亦称“社会秩序”。由法律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的规章制度及习惯性规范所确定和维护的人们必须遵守的有
条理的社会共同生活状态。主要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
交活动中,内容非常广泛,如要求在公共场所必须讲究文明
礼貌,保持清洁卫生,遵守交通规则等。扰乱公共秩序,要
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而构成犯
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秩序管理

    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所必须
遵守的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
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管理。公安机关对公共秩序的管理,具
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2)体
育活动场所;(3)游园、消遣活动场所;(4)选购商品
活动的场所;(5)旅行活动场所;(6)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陈列、展览的场所;(7)集会、
游行等政治活动场所。公共秩序管理重点做如下工作:(1)
做好车站、码头、机场、售票处、问事处、寄存处、旅客休
息室等重点部位的治安管理;(2)严格控制影剧院、俱乐
部、休育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容量;(3)坚持经常
开展安全大检查;(4)公共场所要划定停车场,设立自行
车寄存处;(5)取缔、制止结伙打架、寻衅闹事、侮辱妇
女等流氓活动,收缴黄色书刊,禁止赌博、巫医、神汉等迷
信活动。对滋扰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夜宿车站、码头的
自流人员,要协助卫生、民政部门做好收容工作,阻止他们
出丑闹事,影响社会治安。

                  交通管理

    指国家对城镇街道、公路上的人、车和物的通行、停留
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等情况的管理。国家管理公路交
通的机关,在城市是公安机关,在农村主要是公路交通管理
机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便
利交通运输,保障交通安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
好条件。交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执行交通规则,安置
各种交通设施,设置交通指挥点和检查站,指挥交通,维护
交通秩序,检验和监督车辆的性能和装置,考核和监督车辆
驾驶人员,核发车辆牌号、行驶证、驾驶证,处理违反交通
规则的事件等。

                  交通管理法规

   交通管理法规,是国家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制定的维护
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规则、规定、办法和技术
标准等的总称。是国家行政法规的一种,属于法的范畴。是
国家为了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
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而制定与发布的一种带强制性
的行政法规。是国家各级执法机关行使交通管理职权的依据。
   我国现行交通管理法规,其基本内容主要分三大类:一
是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二是车辆管理及驾驶员管理,三是
对交通违章和肇事人的处理。

                  交通事故

    指车辆、行人在街道和郊区公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和有
关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事故。发生的原
因一般是违反交通规则和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也有个别的是坏人蓄意破坏。但是
由于发生自然事故而不能抗拒或者突然事故发生而不能预见
者,不能作交通事故论处。公安机关有权按交通事故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严重
事故,需要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
的人,并报告附近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发生事
故后畏罪潜逃者应加重处罚。

                  交通违章
    指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由于车辆驾驶人员、
行人在行车走路时不遵守交通规则或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
挥,机关、学校和生产、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占用街道施工、
堆料、堆物、作业以及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尚未构成物质
损失或人身伤亡者,统称交通违章。包括行驶违章、车辆设
备违章、乘人载货违章、行人违章和占用道路违章。违章行
为要按不同情节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和公路交通管理机
关负责处理交通违章事故,对违章轻微而尚未发生事故者,
一般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章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者,按不同
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证、拘留处罚;对违章
发生严重事故而需要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则移送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处理。

                  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其性质可分为
触犯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触犯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触犯
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秩序,
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触犯刑事法规的
行为;其中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触犯
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系指违背调整公民之间、国家
机关之间、经济组织之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以及他们
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利益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触犯行
政管理法规和执行公务时的渎职行为。我国为了保卫人民民
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按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序,依法采取不
同的处理方法,严重者给予法律制裁。

                治安处罚

    指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
进行告诫,指出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危害,警告其以后不
得再犯。(2)罚款:强制交纳一定的金额,以示教育和警
戒,促其悔改自省。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纳的,
改处拘留,罚款仍应执行。(3)拘留:在一定时间内剥夺
人身自由,使其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而加速
改正。

                行政处分

    亦称“行政处罚”是“刑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对称。由法律规定授权给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犯有
轻微违法行为的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
一种制裁,非法律授权机关和单位。不得行使这种权力。行
政处分分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拘留等。行政
处分和纪律处分的主要区别是:处罚与被处罚者双方不是隶
属关系;受处罚者不仅有公民个人,还有机关、团体、企事
业等单位。

                行政拘留

    国家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扰               
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
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的处罚。行政拘留的
期限是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由市、县公安局、
公安分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