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道路检查站
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检查站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运输单位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检查站,是指国家行政执法
机关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的机构。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道路检查站的管理监督机关。
第四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设置道路检查站,必
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并按下列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领取审批表,并按审批表
栏目要求填写;
(二)经县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后送市公安机关审核;
(三)市公安机关转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按照有利
于车辆流通,有利于管理,统一布局,合理设点的原则进行
审批。
不带县的市,有关部门须设置检查站的,由市公安机关
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须在全省有关路段设
置检查站的,应作出规划,并通知有关市、县归口部门按第
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道路检查站,应在指定的地点
(路段)设置,不得擅自变动。
第七条 在道路检查站执勤时,公安人员必须佩戴臂章、
警号,其他部门的检查人员必须佩戴由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公
路检查证》。
第八条 《公路检查证》由市公安机关核发。设置检查
站的部门凭省公安厅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申请
办理。
《公路检查证》的管理和收费事项,由省公安厅另行规
定。
第九条 道路检查站检查人员执勤时,须着装整齐,按
《公路检查证》标明的类别、执勤地段进行检查,并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手势信号指挥驾驶
员靠站停车。不准超越执勤地段进行检查,不准对本部门任
务外的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条 设置道路检查站的地方,必须在适当地点设置
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反光性能的停车检查标志牌(由省公安厅
统一制作、编号)。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设置拦车障碍
物;在同一检查点,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除公安机关执行交通管理和侦查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在检查站以外的道路上流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章车辆和驾驶员,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的检查人员外,其他检查人员不得扣留行驶证和驾驶证。对
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检查而逃跑的车辆,各检查站应密切配合,
及时堵截,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道路检查站或拦截
车辆的,车属单位和车辆驾驶员有权拒绝受查,并可向公安
机关投诉,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设置的道路检查站,应按本办
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申领《公路检查证》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过去
省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
程序规定》的通知(节录)
(一九八八年十月六日广东省公安厅发文)
一、关于交通管理处罚法律文书的印制、使用问题。
交通管理处罚的各种法律文书,一律按公安部规定的统
一式样,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印制并发放使用,其他任何单
位、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
《交通管理暂扣证件、车辆凭证》中的“限在( )小时
内”的具体时间,由执勤民警按实际情况填写,原则上限于
二十四小时内,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扣证、扣车时,
应在“凭证”背面注明证件或车辆的主要特征。扣驾驶证时
写明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准驾车类;扣行驶证时写明车
单位(车主)、车牌号、车类;扣车辆时写明车辆厂牌、车
牌号、车型、车身颜色等。暂扣驾驶证的“凭证”背面加盖
“交通管理专用章”的,准许驾驶员持该“凭证”在规定有
效时间内驾车。没有加盖“专用章”的,不能作为驾驶机动
车的凭证。
二、关于当场处罚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教育违章者,同时也为了从严治警,加强干
警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对使用当场处罚方式作如下规定:违
章情节较轻,不需作其他处罚,罚款数额在伍拾元以内的,
执勤干警可以当场处罚。罚款数额超过伍拾元或违章情节严
重,还需作吊扣驾驶证等其他处罚的,不得在当场处罚,必
须按程序规定进行裁决,该吊扣驾驶证的给予吊扣驾驶证,
该拘留的给予拘留,不能罚款了事。
三、关于派出所代裁决的问题。
在没有交通警察中队的公路沿线,由公安派出所代理交
警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代裁决)的问题,
可由所在县(市)交警大队提出意见,县(市)公安局决定
并书面授权。代裁决时,一律使用公安部规定的法律文书……
对违套者当场处罚的办法,原则上不适用于派出所使用。
供派出所使用的裁决书,上面的“机关名称”仍印制交
警机关名称,并在“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这一行字下面印
上“(xx派出所代裁决)”,裁决书末尾印上“所长:”。
四、关于吊扣驾驶证的问题。
对本省驾驶员被吊扣驾驶证的,一律将驾驶证和裁决书
寄往驾驶员所在市交警支队,吊扣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交
警支队应即转送驾驶员所在县(市)交警大队。收到外省、
市、区寄来的驾驶证,也照此办理。外省驾驶员在我省被吊
扣驾驶证的,一律将驾驶证和裁决书寄往驾驶证上注明的发
证机关。
五、关于披处罚人的申诉问题。
交警机关按权限对违章人进行裁决(含派出所代裁决)
后,“裁决书”中均应写明被处罚人不服时受理申诉的具体
机关。乡、镇交警中队、县城交警队裁决或派出所代裁决的,
指定到县(市)交警大队申诉;县(市、市区)交警大队裁
决的,指定到市交警支队申诉。市交警支队裁决处警告、罚
款的,指定到市公安局申诉;处吊扣驾驶证的,指定到省公
安厅交警总队申诉。
六、关于使用机关负责人的印章问题。
“裁决书”(含代裁决)、“申拆裁决书”中均应加盖
交警机关(派出所)或公安局负责人的印章,一个单位只能
使用一位负责人的印章,……
七、关于执行的时间。
从十二月一日开始,全省统一执行《交通管理处罚程序
规定》,使用公安部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法律文书,其他票
据不得用于交通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