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
肇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
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联合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从
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
……(发送单位,略)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严重危害了群众
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为
了严格依法处理这类交通肇事案件,现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
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
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
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2、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
万元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
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二)
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四)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
罚。
(五)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
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
因此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
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
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
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
偿。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
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
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
办事,并注意掌握缓刑的正确适用。对重大道路交通肇事的
典型案件,在公开审判时可组织有关人员旁听,以教育广大
群众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